第一条 本中心设专人管理档案,对各类专利分析报告、专利查新报告、文献资源建设推荐建议、《文献检索与利用》课件、知识产权专题讲座课件、本中心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文件进行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国家各部委、贵州省省、贵阳市、贵安新区、教育厅、科技厅等单位及贵州医科大学等部门发布的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办法、规定、规范、细则等,以及本部门制定的各种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登记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同和服务报告及其主要相关资料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属机密性档案,专利信息服务项目完成后应按文字版和电子版归档,按时间顺序排列,实现科学管理。专利信息服务项目档案设专用文件柜,由专人保管。专利信息服务项目的电子文档长期保存。
2.每一个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员都要对自己负责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待项目完成之后,及时移交档案保管人员。
3.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兼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档案管理制度,如出现档案涂改、伪造、遗失、泄密、损毁等情况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