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时应当履行合同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条 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所有者的权益,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人员泄漏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的内容,不占有、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和资料。
第三条 不擅自向他人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结论。
第四条 对委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项目所做出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结论必须要有文献依据,不能虚构或臆撰。
第五条 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所有业务收入必须及时交付学校指定的帐户,并且根据用户需求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