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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11-18 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知识产权项目是指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安排,由省级财政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省级财政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贵州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知识产权项目设立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及运用工作形势需要以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编制、报送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绩效目标,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指导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科学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审核评审申报项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等费用资助;

(二)用于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费用资助;

(三)用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直接向国外申请并已获得国家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费用资助;

(四)用于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申请、登记或注册费用资助;

(五)用于获得中国专利奖、贵州省专利奖、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奖励工作;

(六)用于知识产权研究;

(七)用于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八)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九)用于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

(十)用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十一)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十二)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十三)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十四)用于知识产权项目管理;

(十五)其他知识产权事业。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资助实行部分资助的原则,资助标准不超过所交缴纳的国家规定费用和代理费之和,原则上省市场监管局已经给予资助的,市(州)、县(区)不再重复进行资助;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实行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标准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绩效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授权、注册、登记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具体资助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申请第九条第(五)项奖励的,按《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办理;申请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项目经费的,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政府采购和后补助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省的单位和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申请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项目经费的主体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政府采购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检测及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贯标认证、文献检索、专用软件购置、专业通信、外文翻译、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档案/出版/文献/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图书购买费;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专家费用以及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科研项目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材小的500万以下的基础研究项目,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

第十五条 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需调整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四章 知识产权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规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研究、编制年度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项目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使用方式,知识产权项目立项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探索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后补助方式。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服务机构、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不低于三分之一。省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完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强化参与项目评估评审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的,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立项。

第二十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知识产权项目,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项目立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需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根据项目采购中标通知,由省市场监管局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签订或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知识产权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依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或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中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和检查,严格依法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每年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项目经费使用、实施绩效等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内容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如因客观原因须调整项目内容或延长完成期限,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补充项目合同书或下达补充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项目验收采用行业专家评议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省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项目合同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项目验收结题或评估,符合规定的,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的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终止该项目。对部分探索性强的知识产权项目,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项目研究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但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结题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按规定对部门本级、所属单位和本级代编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编报。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二十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省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等本规定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取消其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不力,致使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无法正常履行,省市场监管局有权终止合同或计划任务,结余资金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八条 项目合同签订或项目计划任务下达后,未实施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项目,原渠道收回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项目与资产,对中止项目未使用的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第四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黔知发〔2006〕37号)、《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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